你要買房,交了定金,因為你自己的原因,又不買了,定金是不能退的!不錯,這就是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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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好房子交了定金,再仔細比對,發(fā)現(xiàn)自己買的房子性價比不高,想著換一套更合適的房子。那么問題來了,開發(fā)商或者中介公司不給退定金。這讓購房者苦惱不已,對房子的好印象更是沒了。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在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fā)商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fā)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shù)開發(fā)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fā)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xiàn)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好多購房人認為,購房定金與其它商品交易一樣,就像平常買東西一樣,交了定金就是這個東西給我留著,我準備要了,如果東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給你的賠償。以此類推到房子上,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么原因房子*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有些人甚至自動放棄了取回定金,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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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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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和開發(fā)商打交道一般都是肉包子打狗,沒交錢是爺爺,交了錢是孫子。要想拿回錢并不是不可能,只是比較難,屬于虎口拔牙型的,要有耐心,勇氣,技巧和精力。 首先看收據(jù)上市“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定金”就麻煩,是“訂金”就好辦。定金不能退,而“訂金”可以退。 如果寫的是“定金”,你們能使軟和開發(fā)商磨,能退就退了,或者拖拖關系,說說好話,一般都能辦妥,我做了這么多年開發(fā)商,這種事情很多,我們一般也不愿意和客戶鬧得太僵,很多時候也會成全客戶,只是辦起來沒有那么容易罷了。因為錢好不容易到了我們手里,我們也不會隨便再扔出去,何況我們拿到錢也是做了不少工作的。 如果軟磨實在不行,走理論路線維權的話,你的突破口有兩個: 1、定金收據(jù)沒有蓋財務章或者法人章,只有開票人簽字的話,這個收據(jù)的“定金合同”地位將不存在,那么也就是說開票人收了你的錢,而實際上你又沒有簽署定金合同,反過來沒有簽署定金合同,開票人又不是法定代表人或開發(fā)商的受托人,那么他也不能收取你的定金。因此,如果沒有章的話,對你將很有利。 2、查詢開發(fā)商的預售許可證。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他是不允許收取你的定金的。因此,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或者預售許可證上面的日期,晚于你的定金收據(jù)的日期,你就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錢。 實際上的解決辦法,就是說好話,或者托關系!走理論路線維權雖然可行,但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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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時,和你簽訂的合同無效,可以要回 取得預售許可證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1、認購協(xié)議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該定金在性質上為立約定金。所謂立約定金,是為保證正式締約的定金。當事人訂立合同已經(jīng)做了必要準備,相互間就合同內容已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當事人不愿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于是采取立約定金來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以求*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當事人約定立約定金的,交付定金的當事人無故拒絕訂立合同時,喪失定金,收受定金的當事人無故拒絕訂立主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注意: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前收取的款項,可能為擔保金、訂約金、押金、訂金或者預付款 等, 對這里所講的定金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是明確寫明為交付“定金”,或者明確約定該款項的處理辦法為:認購人不按照約定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款不退,出賣人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倍返還。這種約定實際上定金性質。 2.只是認購協(xié)議 沒有明確約定為定金性質的預收款項(如擔保金、訂約金、押金、訂金等),不管誰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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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寫“訂金” 王先生看中了某小區(qū)的一套房子,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認購書,交了1萬元定金,但在認購書和收據(jù)中均寫的是訂金。事后,開發(fā)商因經(jīng)費等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張先生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開發(fā)商只同意單倍返還。 點評 定金與訂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義大不相同。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對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擔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規(guī)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不能對合同起到擔保作用。出現(xiàn)違約時,也不能適用定金規(guī)則進行處理,一般只能按照預付款進行處理,即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只能要求開發(fā)商單倍返還及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 提醒 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和拿到收款收據(jù)時,應注意審查其中的用詞,不要把“定金”寫成“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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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訂金,確切地說不是一個專業(yè)法律用語,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銷(預)售過程中,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在與購房者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簽訂認購書,并向購房者收取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這已成為習慣做法,并且絕大多數(shù)購房者也認可并接受這種做法。根據(jù)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則,法律認可并保護這種約定定金的行為。 眾所周知,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于一種所涉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當事人雙方為訂立合同須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對于購房者來講,其與開發(fā)商對于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已經(jīng)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還需籌措*及辦理其他必要的手續(xù)、證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還未能訂立,但又不愿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為認購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保證待條件成熟后其對于該特定商品房的優(yōu)先購買權得到保障,開發(fā)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將該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而對于開發(fā)商來講,由于特定商品房買賣的不可重復性,當某一購房者訂購了某套商品房,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退購該商品房,必然使開發(fā)商因機會的喪失而產(chǎn)生一些經(jīng)濟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采用約定定金來作為以后訂閱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以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并求*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而這種交付定金的形式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對開發(fā)商而言,若其將購房者已交付了訂購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則其負有向前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同樣地,購房者在簽訂了認購書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或其他種種屬于購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即不愿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則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還。 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有關債權的部分明文規(guī)定定金擔保,體現(xiàn)在第89條第3項: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996年的《擔保法》更是明文將定金列為保證的一種*,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并較為全面地規(guī)定了定金擔保*,包括定金擔保的有效性、定金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以及定金擔保數(shù)額的限制等內容。2000年10月1日頒布的《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我國的司法實務也歷來對定金擔保制度持積極肯定的態(tài)度。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定金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是否采用這種擔保*,由合同當事人自行決定。 司法實踐中,有關定金返還的判例有有利于購房人的,有有利于開發(fā)商的。購房人的辦法就是不要急著簽購房預定書,看妥房屋,與開發(fā)商直接商議購房合同后一次簽署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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