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即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shù)南騿挝缓蛡€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國家對集體或個體的土地交易;
土地轉讓即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出讓與轉讓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主體不同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zhì)不同根據(jù)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jīng)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xù),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xié)議四種出讓土地.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采取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五,涉及的費用不同出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證費;轉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一些稅費(個人所得稅,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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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金城是小產(chǎn)權的,大小產(chǎn)權的區(qū)別可以了解下,大產(chǎn)權即完全產(chǎn)權,包括房產(chǎn)使用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大產(chǎn)權的房屋在進入二級市場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收成。小產(chǎn)權即不完全產(chǎn)權,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它與大產(chǎn)權的本質(zhì)區(qū)別在于土地使用權。通俗的解釋,買的房再轉讓時不用再交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chǎn)權”,再轉讓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chǎn)權”。期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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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支付相關規(guī)定第五條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chǎn)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qū)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后,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fā)展房地產(chǎn)業(yè)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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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鎮(zhèn)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照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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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浙江唐正裝飾很高興為您解答.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qū)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zhì)不同
根據(jù)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jīng)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xù),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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