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開發(fā)商通常會要求簽訂訂購協(xié)議并收取訂約定金。但往往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買受人無法按約簽訂合同,尤其近年國務院的“令牌”迭出,按揭預定房屋的首付門檻不斷抬高的情況下,很多買受人已喪失簽訂或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對此,買受人可以選擇退訂或退房,但是否可以退還定金或房款,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買受人單純改變購買意愿而退訂的,訂約定金可不退還;
2、因開發(fā)商原因而退訂的,定金應雙倍退還;
3、因無法協(xié)商一致而退訂的,定金應退還;
5、因首付提高后買受人無力支付而退訂或退房的,定金或房款應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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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意向金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來說是指購房者從是中介公司訂購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若賣方簽收后即轉(zhuǎn)化為房屋買賣的定金的,款項多少并不確定,一般從五千到五萬都有,北京和上海大部分公司都稱為意向金,深圳或廣州一般稱為誠意金,但都是指同種性質(zhì)的款項。 筆者在此要提醒的是:購房意向金在賣方簽收前,還是可以主張收回的;但在賣方簽收后即變成了買賣定金的性質(zhì),基本上不可隨意收回。如果買方不購房意向房屋的話,賣方有權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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